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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县涉企行政检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5-09-08 15:30     来源:陆川县司法局     作者:龚文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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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2025822日陆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陆川县涉企行政检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陆政2025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做得好与坏,对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出台《办法》主要目的是梳理各级各类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建立涉企检查报备制度,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制定出台《办法》是上级部署开展的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需要,也是当前开展涉企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陆川县2025年严格规范涉企执法工作方案》(陆法办发20253号)

三、制定过程

《办法》由县司法局拟稿。拟定初稿后2025年7月9日征求了各镇、县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后呈报县人民政府并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约1400字,共十六条,明确规定以下个方面内容:一是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检查权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合理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周期,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三是 不同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对同一行政相对人同一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同一事项的检查结论实行信息共享,做到一家检查,多家认可。实施跨部门联合涉企检查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备案。四是同一行政部门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需要对同一行政相对人不同事项进行检查,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协调,能够合并检查的合并检查。五是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联合执法检查计划,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后,向县司法局报备计划和公示网址、截图等。六是计划内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无需报备计划外涉企联合行政执法检查,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县司法局报备;计划外涉企一般行政执法检查,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向县司法局报备。七是行政执法机关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借行政执法检查故意刁难企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明令要求的外,不得随意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出面接待陪同。八是行政执法机关应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对企业非主观故意的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应当以教育帮助整改为主,及时指导帮助企业纠错改错,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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